合众附加学生幼儿补充住院医疗保险
2014-10-31 09:27:1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合众附加学生幼儿补充住院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3周岁以上
产品险种:少儿保险
意外保障 补充住院医疗
等待期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在从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生
效之日起 30 天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这3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因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6.4)导
致的住院治疗无等待期。续保无等待期。
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见释义6.5)住院(见释义6.6)治疗,
对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并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
基金支付范围或符合公费医疗有关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被保险人按社
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报销后,我们将按上述
费用余额的90%给付保险金。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不享有社会基本
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我们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
上述费用的50%给付保险金。
上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指的是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中列明
的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主要包括住院治疗的医疗费
用和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治疗的医疗费用,部分省市还包括恶性肿瘤放射
治疗和化学治疗等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具体规定依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
定。
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须符合当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
公费医疗规定。对于当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里的自费药品
(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费用需由个人部分或全部负担的药品)费
用及自费诊疗项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中费用需由个人部分
或全部负担的项目)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我们均按上述规定给付
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时,
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的延续
对等待期后至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发生的住院医疗,其住院期间延
续至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 30 天以内的,我们仍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可从其他途径(包括父母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
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在本附加合同各项保险金的给付限额内根据各
项保险金的约定范围,向被保险人给付获得补偿后的各项费用的余额。
1
无有效行驶证
探险活动 非处方药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 既往症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10
6.11
6.12
6.13
6.14
6.15
6.16
保险金受益人
保险事故通知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给付 诉讼时效
3.1
3.2
3.3
3.4
3.5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
有效身份证件
现金价值 周岁 意外伤害
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 住院
毒品 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释义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6.
投保范围
保险金额 保险期间 续保 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的免除 保险责任的终止
2.1
2.2
2.3
2.4
2.5
2.6
2.7
我们提供的保障
2.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投保信息变更
事故鉴定 争议处理
5.1
5.2
5.3
5.4
5.5
其他事项
5.
合同构成
合同成立与生效 合同内容变更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1
1.2
1.3
1.4
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4.
您与我们的合同
1.
合众附加学生幼儿补充住院医疗保险条款目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附件 6-3
2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生效日零时起至约定
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保险期间
2.3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合同上载明。
保险金额
2.2
凡年满三周岁(见释义 6.3),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生活的在学校或幼
儿园注册并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均可作 为被保险人。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
投保范围
2.1
我们提供的保障
Y
如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