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富网-保险频道

保险首页
保险知识 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

合众附加学生幼儿补充住院医疗保险

2014-10-31 09:27:1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怀孕、流产、节育、分娩(含剖宫产)、不孕不育治疗、 人工受精以及由以上原因导致的并发症;

  (12)牙齿修复、牙齿整形及视力矫正或安装假齿、假眼、假肢及其他附 属品;

  (13)美容手术、整形手术、变性手术及理疗、推拿、按摩、热疗、水疗、 功能恢复性锻炼、心理治疗、戒酒或戒毒治疗;

  (14)作为器官捐献者接受的与器官摘除相关的医疗行为及其并发症的 治疗;

  (15) 本附加合同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及未告知的既往症(见释义

  6.15);

  (16)感染艾滋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6.16)期间住院的,因输血导致的 除外。

  (9)

  (8)

  (5)

  (6)

  (7)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6.7);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 6.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

  6.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6.10)的机动车;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雪、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 伞、探险活动(见释义 6.11)、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 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 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 方药(见释义 6.12)不在此限;

  (1)

  (2)

  (3)

  (4)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住院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责任的免除

  2.6

  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可从其他途径(包括父母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 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在本附加合同各项保险金的给付限额内根据各 项保险金的约定范围,向被保险人给付获得补偿后的各项费用的余额。

  续至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 30天以内的,我们仍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附件 6-3

  5

  保险费的支付

  [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

  3.5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

  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 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 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 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日内,对给付保 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保险金给付

  3.4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被保险人参保证明及交费证明;

  (4)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首次申请理赔时,您和受益人应提供基本医疗 保险定点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该保单年度历次的病历、医疗诊断书、处方 及医疗费用的原始凭证。该保单年度内再次申请理赔时,则只需提供当次 的病历、医疗诊断书、处方及医疗费用的原始凭证。如上述单证中部分医 疗费用已由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则需提供上述单证的复印件及基本医疗保 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医疗费用报销分割单原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 证明和资料。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保险金申请

  3.3

  保险事故通知

  3.2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 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 度的除外。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金受益人

  3.1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Z

  附件 6-3

  6

在订立本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