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独生子女两全保险怎么样?
2014-10-29 11:49:0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保寿险独生子女两全保险
适用年龄:8周岁至14周岁
产品险种:少儿保险
意外保障 满期生存金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公共交通意外全残 意外残疾 生存金
满期保险 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满期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 同终止。
一般身故 或全残保 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若被 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见 7.2),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公共交通 意外身故 或全残保 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见 7.3)时遭受意外伤害(见 7.4),并且 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 金额的 2 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人保寿险独生子女两全保险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人保寿险独生子女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 他保险凭证、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效力 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为本合同的生效 条件,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2 您获得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满期保险金额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 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 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 限额。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的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见 7.1)后的首 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满期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若被 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见7.2),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见 7.3)时遭受意外伤害(见 7.4),并且 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 金额的 2 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所列各种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 1 种和 1 次为限。
2.5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 保险金(包括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 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7.5);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7.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7.7),或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见 7.8)的机动车;
(6)战争(见 7.9)、军事冲突(见 7.10)、暴乱(见 7.11)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或 全残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 7.12)。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 同的现金价值。
(二)被保险人在以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