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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附加新生活少儿意外津贴医疗保险

2014-10-28 10:35:3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的交纳7.8酒后驾驶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附加新生活少儿意外津贴医疗保险条款

  (2009 年 8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的分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附加新生活少儿意外津贴医疗保险合同”,“被 保险人”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投保人申请,经我们同意,附

  加于主合同。

  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 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及生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成立日及生效日 效 与主合同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1.3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 7.1)计算。本附加合同接受

  的投保年龄为 1 周岁至 18 周岁。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最长不超过主合同的保险期间,

  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意外伤害(见7.2)事故在医院(见7.3)住院(见7.4)治疗,我 们将根据被保险人的住院天数(实际住院天数扣除免赔天数)和本附加合同约定 的住院日额津贴,按下列规定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1)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在在校日,按下列公式计算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实际住院天数–在校日免赔天数)

  ×在校日住院日额津贴

  (2)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在非在校日,按下列公式计算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实际住院天数–非在校日免赔天数)

  ×非在校日住院日额津贴

  其中,免赔天数分为 0天、1天、2天、3天和4天五档,住院日额津贴的单位为10 元/日,在校日免赔天数、非在校日免赔天数、在校日住院日额津贴和非在校日住 院日额津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校日是指不包含法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见 7.5)、寒暑假日、周六及周日 的日子。对于在学校(或者幼儿园)就读的被保险人,依据其就读学校(或者幼

  儿园)的规定确定寒暑假日;对于非就读于学校(或者幼儿园)的被保险人,本 附加合同将 1 月 15 日至 2 月15日,7 月1日至 8 月 31 日期间约定为寒暑假日。

  非在校日是指本附加合同定义的在校日以外��日子。

  被保险人因同一次意外伤害多次住院治疗的,如果累计的实际住院天数大于约定 的免赔天数,我们在计算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时对累计的实际住院天数扣除 一次免赔天数;如果累计的实际住院天数小于约定的免赔天数,我们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多次住院治疗的,我们在计算各次意外 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时每次均会扣除免赔天数。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住院治疗,且在本附加合同终 止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日次日起90日内的住院,我们仍在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于本附加合同终止日次 日起90日后的住院,我们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对于被保险人同一次住院(见 7.6)治疗,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 最高以 90 日为限。本附加合同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最高以

  180 日为限。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住院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被保险人在香港、澳门、台湾或者中国境外的国家、地区接受治疗;

  (2)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施或者自杀(但 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见 7.7);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7.8)、无合法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