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附加团体婴儿特定疾病保险
2014-10-28 10:21:5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太平附加团体婴儿特定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0周岁至3周岁
产品险种:少儿保险
意外保障 婴儿先天性畸形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出生,且在其年满一周岁之前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诊断为本附加合同所列之先天畸形的(见附表),本公司按对应的先天畸形情况给付婴儿先天畸形保险金,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终止。若有多项畸形合并发生,保额金额给付不累加,以各项畸形中最高项保险金额进行给付。
太平附加团体婴儿特定疾病保险条款
(2009年10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
阅读提示:
一、本公司根据本附加合同中所述第四条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二、在部分情况下,本附加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请留意第五条;
第一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算。
第二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太平附加团体婴儿特定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太平团体母婴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正本与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第三条 投保范围
主合同的被保险人之活产婴儿为本附加合同之被保险人。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出生,且在其年满一周岁之前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诊断为本附加合同所列之先天畸形的(见附表),本公司按对应的先天畸形情况给付婴儿先天畸形保险金,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终止。若有多项畸形合并发生,保额金额给付不累加,以各项畸形中最高项保险金额进行给付。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先天畸形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1、主合同的责任免除条款所列的各项责任免除;
2、死胎及本附加合同未列明之婴儿先天畸形的情况。
第六条 保险期间
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本附加合同期满后,本公司有权对提出续保申请的合同重新审核,并做出合理调整。
第七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上。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一次交清。
第八条 受益人
本附加合同的受益人为主合同之被保险人。
第九条 保险金申请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人证明、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2.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诊断证明文件;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条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一条 诉讼时效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适用主合同条款
对于本附加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