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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2008)

2014-10-28 10:19:3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太平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2008)怎么样?

  太平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2008)

  适用年龄:0周岁至25周岁

  产品险种:少儿保险

  意外保障 住院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住院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依本附加险合同第八条约定续保的不受该90日规定的限制)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它医疗机构住院诊疗实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每次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下表规定的比例分级累进给付医疗保险金。 二、特定疾病门诊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依本附加险合同第八条约定续保的不受该90日规定的限制),初次患下列疾病所发生的特定医疗费用,本公司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分级累进给付特定疾病门诊医疗保险金,但一次或累计给付的特定疾病门诊医疗保险金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25%。

  (一)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的门诊治疗费用;

  (二)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的透析治疗费用及肾移植手术后的抗排异药品费用。

  三、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或给付,本公司对其意外伤害或疾病实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在扣除从其他途径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或给付后,按其余额给付医疗保险金,但住院医疗保险责任最高不超过按本条第一款计算所得的金额,特定疾病门诊医疗保险责任最高不超过按本条第二款计算所得的金额。

  四、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本公司将继续承担保险责任直至被保险人治疗结束,但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本公司承担的住院医疗责任最长不超过90日,特定疾病门诊医疗责任最长不超过15日。

  五、本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以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本公司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与特定疾病门诊保险金之和达到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2009 年8 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一条 合同构成

  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附加险合同”)是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险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相关的文件、声明、本附加险合同书面协议构成。

  “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简称“附加学生、幼儿住院”。

  第二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三条 投保范围

  本附加险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险合同相同。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住院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 日后(依本附加险合同第八条约定续保的不受该90 日规定的限制)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它医疗机构住院诊疗实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每次扣除100 元免赔额后,按下表规定的比例分级累进给付医疗保险金。

  住院医疗费用支出对应部分给付比例

  人民币100 元以上至1,000 元部分50%

  人民币1,000 元以上至5,000 元部分60%

  人民币5,000 元以上至10,000 元部分70%

  人民币10,000 元以上至30,000 元部分80%

  人民币30,000 元以上部分90%

  二、特定疾病门诊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 日后(依本附加险合同第八条约定续保的不受该90 日规定的限制),初次患下列疾病所发生的特定医疗费用,本公司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分级累进给付特定疾病门诊医疗保险金,但一次或累计给付的特定疾病门诊医疗保险金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25%。

  (一)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的门诊治疗费用;

  (二)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的透析治疗费用及肾移植手术后的抗排异药品费用。

三、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或给付,本公司对其意外伤害或疾病实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