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康天安附加儿童寿险保险费豁免保险
2014-10-28 10:21:0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恒康天安附加儿童寿险保险费豁免保险
适用年龄:60天至17周岁
产品险种:少儿保险
意外保障 豁免保费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限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全残或身故,本公司将从全残确认日或身故日起豁免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所豁免的保险费视同已缴付。
保险费的豁免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或主合同被保险人年满二十四周岁对应保单周 年日(以较早者为准)止,若该日未超过主合同保险费缴付期限,被保险人仍须缴付该年 度及以后各期保险费。
本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全残持续的相关证明,必要时本公司可以要求被保险人进 行体检以确认全残状况,体检费用由本公司支付。如果全残情况消失,被保险人应自全残 情况消失时起恢复缴纳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若被保险人不能提供全残持续的相 关证明且未能按本公司要求进行体检,本公司有权停止豁免其缴付保险费。
本公司豁免保险费时,如被保险人有任何欠缴保险费或其他欠款,被保险人应先补缴上 述欠款及应付利息。
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恒康天安附加儿童寿险保险费豁免保险条款
(2003 年 4 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备案号:162003003)
本条款共十五条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构成
恒康天安附加儿童寿险保险费豁免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 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后方为有效。主合同构成部分 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内容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若主合同相关内容与本附加合同条 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合同不具有现金价值。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年龄在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之间的主合同投保人,且投保本附加合同时,主合同的被保险人的年龄必须为出生满六十天至十七周岁。 若非特别限定,本条款所称被保险人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限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
疾病导致全残或身故,本公司将从全残确认日或身故日起豁免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的保险
费,所豁免的保险费视同已缴付。
保险费的豁免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或主合同被保险人年满二十四周岁对应保单周 年日(以较早者为准)止,若该日未超过主合同保险费缴付期限,被保险人仍须缴付该年 度及以后各期保险费。
本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全残持续的相关证明,必要时本公司可以要求被保险人进 行体检以确认全残状况,体检费用由本公司支付。如果全残情况消失,被保险人应自全残 情况消失时起恢复缴纳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若被保险人不能提供全残持续的相 关证明且未能按本公司要求进行体检,本公司有权停止豁免其缴付保险费。
本公司豁免保险费时,如被保险人有任何欠缴保险费或其他欠款,被保险人应先补缴上 述欠款及应付利息。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或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二、被保险人违反法律、法规,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罹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导致全残或身故;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以下列期间较短者为准,且最短为五年:1、 投保本附加合同时主合同剩余缴费期间;2、 二十四减去投保本附加合同时主合同被保险人的年龄;
3、 六十减去投保本附加合同时主合同投保人的年龄; 自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生效日当日二十四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第六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投保人缴付首期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在主合同保险单上注明或批注作为承保的凭
证。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当日二十四 时开始。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