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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康天安附加儿童寿险保险费豁免保险

2014-10-28 10:21:0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若投保 人于主合同有效期限内投保本附加合同,则本附加合同自批注上所载生效日当日二十四时起 生效。

  生效日每年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

  第七条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以主合同年缴保险费额度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按每个保险年度计算。除趸缴外,投保人可选择与主合同相同的年 缴、半年缴、季缴、月缴的缴费方式,缴费期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保持一致。

  第八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

  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 项费用,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九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发生全残,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

  供下列证明、资料: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全残的证明书;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 资料。

  二、被保险人身故,由索赔申请人填写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证明、 资料:

  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身份证;

  3、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索赔申请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5、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

  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豁免保险费的协议后,及时履行豁免保险费的责任。对不属于保险 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豁免保险费通知书。

  第十条 续期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 续期保险费应按本附加合同所载明的方法和日期缴纳, 如到期未缴纳,若保险费为月

  缴,自保险单所载明的缴纳日期的次日起十五日为宽限期;若保险费为其它缴费方式,自保 险单所载明的缴纳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 险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效力中止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缴纳保险费的,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

  满的当日二十四时起中止效力。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主合同效力中止的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即行中止。

  第十二条 合同效力恢复 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申请时应填写复效

  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 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缴保险 费及利息的当日二十四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第十三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即行终止:1、 主合同撤消、解除、退保、期满、终止;2、 主合同��更为减额缴清保险或展期保险;

  第十四条 投保人解除本附加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 一、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2、解除合同申请书;3、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二十 四时起,保险责任终止。

  第十五条 释义 本条款有关名词释义如下:

  全残:本合同所述全残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注 1);(二)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三)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四)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五)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六)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 2);(七)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 3);

  (八)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 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扶助(注 4)。

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