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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附加新生活少儿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014-10-28 10:34:2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驶证驾驶

  1.1合同构成4.保险费的交纳7.8 无有效行驶证

  1.2合同成立及生效4.1保险费的交纳7.9 机动车

  1.3投保年龄5.合同解除7.10医疗事故

  2.我们提供的保障5.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7.11非处方药

  2.1保险金额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7.12潜水

  2.2保险期间6.1效力终止7.13攀岩

  2.3保险责任6.2适用主合同条款7.14探险

  2.4补偿原则7.释义7.15武术比赛

  2.5责任免除7.1周岁7.16特技表演

  3.保险金的申请7.2意外伤害7.17康复治疗

  3.1受益人7.3医院7.18牙齿治疗

  3.2保险事故通知7.4法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7.19有效身份证件

  3.3保险金申请7.5毒品7.20未满期净保险费

  3.4保险金给付7.6酒后驾驶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附加新生活少儿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2009 年 8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的分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附加新生活少儿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被 保险人”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投保人申请,经我们同意,附

  加于主合同。

  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 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及生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成立日及生效日 效 与主合同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1.3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 7.1)计算。本附加合同接受

  的投保年龄为 1 周岁至 18 周岁。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最长不超过主合同的保险期间,

  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 7.2)事故在医院(见 7.3)接受治疗,从而发生属 于本附加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我们按下列规 定的保险金数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1)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在在校日,按下列公式计算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医疗费用-在校日免赔额)×在校日给付比例 (2)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在非在校日,按下列公式计算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医疗费用-非在校日免赔额)×非在校日给付比例

  其中,免赔额分为 50 元、100 元和 200 元三档,给付比例分为 80%、90%和 100% 三档。在校日免赔额、非在校日免赔额、在校日给付比例和非在校日给付比例均 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校日是指不包含法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见 7.4)、寒暑假日、周六及周日 的日子。对于在学校(或者幼儿园)就读的被保险人,依据其就读学校(或者幼 儿园)的规定确定寒暑假日;对于非就读于学校(或者幼儿园)的被保险人,本 附加合同将 1 月 15 日至 2 月15日,7 月1日至 8 月 31 日期间约定为寒暑假日。

  非在校日是指本附加合同定义的在校日以外的日子。

  被保险人因同一次意外伤害在医院多次接受治疗,如果累计医疗费用大于约定的 免赔额时,我们在计算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对累计医疗费用扣除一次免赔额;

  如果累计医疗费用小于约定的免赔额时,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 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在医院多次接受治疗,我们在计算各次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 每次均会扣除免赔额。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在医院接受治疗,且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日 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日次日起 15日内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 费用及本附加合同终止日次日起 90 日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仍在本附加合 同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于本附加合同终止日次日起 15 日

后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及本附加合同终止日次日起 90 日后发生的住院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