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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康天安附加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0-28 10:33:0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恒康天安附加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怎么样?

  恒康天安附加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60天至15周岁

  产品险种:少儿保险

  意外保障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大学教育年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公司分别按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额给付大学教育年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二、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21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身故或全残,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下列两项中金额较高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1、本附加险合同已收保险费之和;

  2、本附加险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日或全残确认日所具有的现金价值。

  

  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恒康天安附加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2009年9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目录

  感谢您(1)选择了恒康天安。

  在您阅读本附加险条款之前,浏览一下目录可以让您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其中,黑体部分涉及到您的切身利益,请在阅读中给予特别留意:

  特别提示

  基本条款

  第一条 附加险合同的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第三条 基本保额、保险金额、保险费和保险期间

  第四条 附加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第五条 附加险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六条 附加险合同效力的终止

  第七条 保险责任

  第八条 责任免除

  第九条 红利事项

  第十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十一条 公司附加险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十二条 受益人

  保单服务

  第十三条 犹豫期

  第十四条 欠款的扣除

  第十五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第十六条 投保人解除附加险合同的处理

  保单理赔

  第十七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第十八条 保险金的申请

  第十九条 保险金的给付

  第二十条 宣告死亡的处理

  名词释义

  特别提示

  阅读本篇可以帮助您快速地把握本附加险合同的核心内容:

  产品特色:

  一、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为六十天以上,十五周岁(2)以下(含十五周岁);

  二、大学教育年金、身故或全残(3)保险金;

  三、本产品为分红保险,您有机会根据公司(9)分红业务经营状况享受红利分配,但红利是不保证的。

  免责事项:

  责任免除: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10);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1),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2),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3)的机动车(14);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其他:

  一、本���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详见本附加险条款第五条);

  二、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详见本附加险条款第十条);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及时履行保险事故通知义务(详见本附加险条款第十七条)。

  退保的损失: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公司将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15)。实际退还数额可能小于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现金价值:

  是指人身保险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现金价值的具体金额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现金价值表中上一保险单年度(16)末及本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按该保险单年度已经过的天数折算所得。

  犹豫期:

  犹豫期是从您收到本附加险合同并书面签收日起十日内的一段时期。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犹豫期内仔细阅读本附加险合同。您可以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公司扣除合同工本费10元后,无息退还已收保险费。

  基本条款

  为了更好地了解您所获得的权益,请仔细阅读以下基本条款:

  第一条 附加险合同的构成

  “恒康天安附加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主险合同后方可生效。本附加险条款以及主险合同构成部分中与本附加险合同相关的内容均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构成部分。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年龄为六十天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