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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附加盛世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

2014-10-28 10:31:0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三、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六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一年。本附加合同期满后,保险公司有权利对提出续保申请的合同重新审核,并做出合理调整。

  第七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上。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一次交清。

  第八条 受益人

  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它指定或者变更。

  第九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条 保险金申请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 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3、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 由本条款所载明的医院出具的出院小结、疾病诊断证明书、病理报告及医疗费原始收据;

  5、 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6、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十一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二条 诉讼时效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一、 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后,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但已经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投保人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 解除合同申请书;

  2、 本附加合同的原件及其它保险凭证;

  3、 投保人相关证明;

  4、 本公司需要的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 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终止。本公司于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 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三、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十四条 适用主合同条款

  对于本附加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相抵触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第十五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本公司和投保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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