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金色年华II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0-24 09:37:4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友邦金色年华II年金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30天至13周岁
产品险种:少儿保险
意外保障 生存津贴 红利 生存金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0岁 | 8000.00元 | 10年 |
教育金10.0万 |
1年 |
0岁 | 8431.00元 | 10年 |
教育金2.0万 |
28岁 |
0岁 | 21571.00元 | 1年 |
大学四年教育金23.0万 五合一豁免保费保险0元 28岁增值红利10.0万 |
1年 |
1岁 | 8300.00元 | 6年 |
增值红利5.0万 生存金10000元 |
25年 |
28岁 | 16720.00元 | 10年 |
大学教育金23.6万 累计分红8.2万 |
30年 |
3岁 | 7114.00元 | 6年 |
大学教育金(4年给付10000元 |
至27周岁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一、身故保险金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时未年满十八岁,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 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该身故保险金等于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若以分期支付方式支付保险费,则本项金额按下列公式(1)计算;若以趸缴方式支付保险费,则本项金额按下列公式(2)计算:
(1)本项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 12) × 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
(2)本项金额 = 趸缴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时已年满十八岁,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该身故保险金等于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若以分期支付方式支付保险费,则本项金额按下列公式(1)计算;若以趸缴方式支付保险费,则本项金额按下列公式(2)计算:
(1)本项金额 = 本合同的付费年限 × 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 × 110%
(2)本项金额 = 趸缴保险费× 110%
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
二、生存现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本公司将按下表约定给付生存现金予被保险人:
当生存现金给付日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
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十八岁生日),按生存现金给付金额基本保险金额 × 100%
当生存现金给付日被保险人年满十九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
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十九岁生日),按生存现金给付金额基本保险金额 × 110%
当生存现金给付日被保险人年满二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
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二十岁生日),按生存现金给付金额基本保险金额 × 120%
当生存现金给付日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一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
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二十一岁生日),按生存现金给付金额基本保险金额 × 130%
在生存现金给付期间,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不再给付生存现金。生存现金给付期间过后,本公司将不再给付生存现金。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 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增值红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自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后首个法定会计年度起,本公司每年将根据上一法定会计年度本合同所 属的分红保险产品组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的分配,尚未分配的红利是不保证的。若本公司决定该会计年度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在本合同满期时给付予被保险人,或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给付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本公司每年将向投保人邮寄红利通知书。
基本保险金额×130%
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一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
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二十一岁生日)
基本保险金额×120%
被保险人年满二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
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二十岁生日)
基本保险金额×110%
被保险人年满十九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