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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金色年华II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0-24 09:37:4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

  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

  权。

  第十一条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JEPII(20101203)

  友中发2010-272号-1

  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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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犹豫期内合同的撤销

  投保人在犹豫期内,有权以任何理由将本合同交回本公司并申请撤销本合同,本公司返还所有的已付保 险费。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 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

  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

  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二十一条 明确说明与��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 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 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在偿还借款时,应先偿付所有借款利息,然后偿还借款本金。若有任何赔偿或给付,应先从该赔偿金或给付金中扣

  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

  合同借款的利息按当时本公司已宣布的利率计算,并沿用至该次借款期满,在同一借款期内,日利率按单利方式计

  算。借款利息应在借款期满之日支付,如果逾期未付,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在下一借款期内按其最 近一次宣布的利率计息。当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偿还借款及借款利息时,本合同即终止。

  本公司每年宣布两次借款利率(年利率),时间分别为一月一日和七月一日,借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时

  适用的人民币六个月期贷款利率(年利率)与4.5%之较大者计算,在利率环境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本公司保留修 改借款利率计算方法的权力。

  第二十条 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累积有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前提下,投保人经本公司同意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借款。累积借款总 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百分之七十。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为六个月。

  第十九条 保险费的自动垫付

  投保人超逾宽限期仍未支付保险费,且已在投保单或其他约定书上选择了保险费自动垫付,则本合同可按自动借款 处理。若当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付到期保险费,则该项保险费将由本公司先行垫付,作为自动借款处理(参

  见本合同第二十条);当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付到期保险费的,按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折算成可承保日数,同

  样作为自动借款处理。若本合同有其他附加合同,自动借款也包括其他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本合同在中止效力期间,不享有任何红利的分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

  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十八条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 险费及利息(释义十)、借款及借款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会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