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附加少儿特定疾病保险怎么样?
2014-10-21 14:01:4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 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 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 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
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
故保险金,或向被保险人指定的继承人、其合法继承人给付年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
在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在前述情形下,本合同的效力
依法确定。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 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4.2 宽限期 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
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
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内未交纳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
止,但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上载明。
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效力中止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效力恢复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
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 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 加合同,本附加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解除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 合同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7. 合同解除
7.1 您解除合同的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 手续及风险 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
(1) 本附加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8.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效力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2)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合同效力终止情况。
8.2 适用主合同条 主合同订立的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款 (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3) 年龄性别错误; (4) 未还款项; (5) 合同内容变更;
(6) 联系方式变更;
(7) 争议处理;
(8) 保险事故鉴定。
9. 特定疾病定义
9.1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
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 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 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 原位癌;
(2)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 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9.2 重型再生障碍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
性贫血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 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①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
② 网织红细胞<1%;
③ 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9.3 严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20%或 20%以上。体 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9.4 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