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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附加少儿住院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

2014-10-21 13:59:5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

  议构成。

  1.2 合同成立及生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成立日及生效日 效 与主合同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1.3 投保条件 本附加合同专为投保时没有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障(如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费用补偿型商业医疗保险等,见 7.1)的被保险人设计,您 可以为没有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障的被保险人向我们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您在申 请投保本附加合同时,我们会要求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中填写是否已有费用补偿型 医疗保障,被保险人应如实填写,如果被保险人不如实填写的,我们将按本附加 合同的规定处理本附加合同。

  1.4投保年龄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 7.2)计算。

  1.5犹豫期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

  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

  加合同,我们将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附加合同、您的有效身 份证件(见 7.3)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 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 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金额

  一经确定,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 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 24 时止。

  2.3 等待期 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附加合同时,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 60 日内

  非因意外伤害(见 7.4)住院(见 7.5),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 60 日 称为保险责任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非因意外伤害发生的住院及与该住院 视为同一次住院(见 7.6)的治疗,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我们均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或您续保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无等待期。

  2.4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 对被保险人每次在定点医院(见 7.7)住院治疗发生的属于本附加合同规定范围内 的住院医疗费用,按 80%的比例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接受住院治疗,且在本附加合同期满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被保险 人该次住院在本附加合同期满日次日起 30 日内发生的属于本附加合同规定范围 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仍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于被 保险人该次住院在本附加合同期满日次日起 30 日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不 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附加合同累计给付的所有保险金以保险金额为限。

  本附加合同中所规定的医疗费用是符合当地(见 7.8)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 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2.5 补偿原则 我们在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时,如果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

  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其它途径获得了补偿,且被保险人从其它途径获得的补 偿金额与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的保险金之和超过了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 疗费用,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它途径获得的 补偿金额后的余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即被保险人从包括本附加合同在内的 各种途径获得的所有补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2.6 被保险人保障 本附加合同专为投保时没有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障的被保险人设计,如果在本附加 变动的处理 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

  费用补偿型商业医疗保险,您可任意选择下列一种方式处理本附加合同:

  (1) 您可按本附加合同的 5.1 条的约定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2) 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但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

  2.4 条和 2.5 条的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2.7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住院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本附加合同在约定的期限内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