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泰锦绣前程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0-21 13:47:5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总和不得超过国
金限制 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
述限额。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内(含
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身故的,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本合同终
止。
11.4
被保险人在年满二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因意外伤害 或自本合同生
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本
11.5
合同保险金额的 100%与本合同累计年交保险费 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
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年满二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年满二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
日),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身故的,我们
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 200%���本合同累计年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
同终止。
高中教育金 若本合同交费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年龄不超过十二周岁,且被保险人在年满十
五、十六、十七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生存的,我们分别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 10%
给付高中教育金。
大学教育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生存的,我们
分别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 25%给付大学教育金。
婚嫁创业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二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婚嫁创业金。
祝寿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 200%
给付祝寿保险金。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11.6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或者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
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11.7 11.8 11.9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
11.10
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现
金价值。
红利事项
3.1 保单红利的确定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盈余分配。在本合同
有效期内,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
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是否分配红利和红利分配方案,并寄送分红业绩报
告,若本合同于保单周年日确定有红利,我们将进行分配。
红利是不保证的。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参与红利分配。
3.2 保单红利的实现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实现方式:
(1)现金领取。
(2)累积生息:红利留存于本公司,按我们确定的利率储存生息,并于您申请
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3)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付保险费,若抵交后仍有余额,则
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付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利息。若本合同有附加保
险合同,则抵交保险费也包括附加保险合同的到期应付保险费。交费期间
届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若您在投保时没有选择红利实现方式,我们将按累积生息方式实现。
您可变更红利实现方式,但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并经我们审核同意。红利实现方
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实现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或分期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
保险费的,交费期间为五年、十年、十五年或至被保险人年满十二周岁、十五
周岁。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若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
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保险费。
4.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您到期未支
付保险费的,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
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