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富网-保险频道

保险首页
保险知识 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

信泰锦绣前程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0-21 13:47:5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总和不得超过国

  金限制 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

  述限额。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内(含

  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身故的,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本合同终

  止。

  11.4

  被保险人在年满二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因意外伤害 或自本合同生

  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本

  11.5

  合同保险金额的 100%与本合同累计年交保险费 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

  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年满二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年满二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

  日),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身故的,我们

  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 200%���本合同累计年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

  同终止。

  高中教育金 若本合同交费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年龄不超过十二周岁,且被保险人在年满十

  五、十六、十七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生存的,我们分别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 10%

  给付高中教育金。

  大学教育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生存的,我们

  分别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 25%给付大学教育金。

  婚嫁创业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二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婚嫁创业金。

  祝寿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 200%

  给付祝寿保险金。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11.6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或者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

  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11.7 11.8 11.9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

  11.10

  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现

  金价值。

  红利事项

  3.1 保单红利的确定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盈余分配。在本合同

  有效期内,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

  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是否分配红利和红利分配方案,并寄送分红业绩报

  告,若本合同于保单周年日确定有红利,我们将进行分配。

  红利是不保证的。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参与红利分配。

  3.2 保单红利的实现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实现方式:

  (1)现金领取。

  (2)累积生息:红利留存于本公司,按我们确定的利率储存生息,并于您申请

  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3)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付保险费,若抵交后仍有余额,则

  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付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利息。若本合同有附加保

  险合同,则抵交保险费也包括附加保险合同的到期应付保险费。交费期间

  届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若您在投保时没有选择红利实现方式,我们将按累积生息方式实现。

  您可变更红利实现方式,但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并经我们审核同意。红利实现方

  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实现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或分期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

  保险费的,交费期间为五年、十年、十五年或至被保险人年满十二周岁、十五

  周岁。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若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

  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保险费。

  4.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您到期未支

  付保险费的,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

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