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诚附加少儿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2014-10-21 13:45:3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请理赔 10 申领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应向我们提供下列文件: (1) 理赔申请书;
(2) 保险合同;
(3)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4) 医院(注 12)诊断证明文件(包括:完整的门诊及急诊病历、出院小结、 病理组织检查报告及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
(5) 您、被保险人、受益人与其他权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合同效力的终 止
11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 您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终止合同,本附加合同的效力自我们 收到终止申请当日24时终止。合同效力终止后,我们在扣除手续费
(2) 主合同效力终止或变更为减额缴清保险; (3) 被保险人身故;
(4) 因所依附的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的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附录1 重大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
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是指以下列出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其中有“*” 标记的重大疾病的疾病定义是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联合制定的 首部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无“*”标记的重大疾病的疾病定义是我公司增 加的疾病定义。
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应当由专科医生(注14)明确 诊断。
*恶性肿瘤 1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 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 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 分期方案 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 分期方案 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重大器官移 植术或造血干 细胞移植术
2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
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 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 手术。
*终末期肾病
(或称慢性肾 功能衰竭尿毒 症期)
3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 90天 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急性或亚急
性重症肝炎
4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
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良性脑肿瘤 5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
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
(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
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脑炎后遗症 或脑膜炎后遗 症
6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功能障 碍,指疾病确诊 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注 15);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注16和注 17);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18)中 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深度昏迷 7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 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 5分或 5分以下,且已经 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 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双耳失聪 8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注19)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 赫兹和 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 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 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双目失明 9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