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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英才少儿两全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0-15 11:20:3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国寿英才少儿两全保险有什么不同?

  国寿英才少儿两全保险

  适用年龄:60天至14周岁

  产品险种:少儿保险

  意外保障 教育金 创业金 生存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18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30%给付成才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22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30%给付立业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2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40%给付安家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的1.5倍,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本公司一次性给付其尚未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五、投保人在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前身故而被保险人生存,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英才少儿两全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英才少儿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英才少儿两全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年满20至50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出生满60天至14周岁、身体健康的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少儿(以下称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生存至2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18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30%给付成才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22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30%给付立业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2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40%给付安家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的1.5倍,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本公司一次性给付其尚未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五、投保人在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前身故而被保险人生存,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本合同利益条款第四条第四款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因先天性疾病;

  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因下列何种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本合同利益条款第四条第五款约定的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二、投保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投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投保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投保人因先天性疾病;

  六、投保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六条 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半年交和月交,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生效对应日零时止。

  第七条 合同效力恢复(复效)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投保人、被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