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育才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0-15 11:19:2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国寿育才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第一页)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 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 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 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本合同已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公司因责任免除情形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时,须 扣减已给付的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第七条 红利事项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
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 利将分配给投保人。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 一、现金领取;
二、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的年利率每年由本公 司公布。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处理方式,本公司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本公司红利的分配。 本公司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第八条 保险费 保险费交付方式为分期交付,交费期间为十年,交付方式分为年交、半年交、月交三种,
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九条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
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资料;若保险 合同任何一方对残疾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如果自被保险人 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 或进行司法鉴定。
第十条 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一、申请教育保险金、创业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二、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申请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国寿育才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第二页)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4.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十一条 借款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本合同已经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
借款,但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借款及利息、已给付 的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余额的百分之八十,且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偿还。未能按期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 中,视同重新借款。
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交的保险费、借款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二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成立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
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和投保人法定身份证明。 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本合
同的,本公司在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投保人于 签收保险单十日后要求解除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