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众鹏程万里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2005)
2014-10-15 11:18:1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支付当期应交保险费,
且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的和在减去保单欠款[15]后的净额足以垫交 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的当期应交保险费及其利息[16],我们有权自动为您垫交 应交保险费,使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继续有效,直到我们收到您的书面反对 声明为止。垫交保险费视作保单贷款,其利率同保单贷款利率。 如您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选项的,若宽限期结束时您仍未支付当期应交保险费, 且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的和在减去保单欠款后的净额不足以垫交 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的当期应交保险费及其利息时,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 同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内,您可以申请减额交清。经我们同意,我们以当时本合同及所附 的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的和扣除保单欠款后的净额作为一次交清 的保险费,同时相应减少它们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将代替原保险单 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增额红利的现金价值将不参与减额交清。减额交清不改变累积增 额红利已增加的有效保险金额。 若本合同所附的附加合同有减额交清选择的,则本合同减额交清时附加合同必须同时减 额交清;若本合同所附的附加合同没有减额交清选择的,则本合同减额交清时附加合同 解除。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在下列条件下,您可向我们申请保单贷款:
(1) 累计贷款金额最高为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的和扣除保单欠款后 的净额的百分之七十;
(2) 每次贷款的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贷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六个月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加合理的浮动确定。 若您逾期未偿还全部贷款及利息,且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的和大于逾 期未偿还全部贷款及利息,则所欠的贷款及累计利息将构成新的贷款本金,按我们公布 的最新保单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若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的和小于或等于保险单全部贷款及利息,本合同 及所附的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如果您部分还款的,该款项将首先用于偿还累计利息,然后用于偿还贷款本金。 如果您申请保单贷款的,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须质押于我们。
5.1保险费的支付及宽限期
如何支付保险费
第五部分诉讼时效
4.5赔偿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 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 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 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若被保险人在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生还,已经领取了身故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或被通 知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我们已给付的保险金。
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向我们请求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您或被保险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否则,所有我们的通知信息都将按我们最近所知的地址发送,并视为已送达您或被保险人。
8.4变更住所与通讯地址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 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8.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 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 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 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8.3年龄或性别错误
8.2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 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