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阳光宝宝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0-14 10:49:2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款第十八条已作合同解除的保险合同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贷款
若本合同已具有保证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不可超过当时保证现金价值的百分之七十。同时,每次贷款金额不得少于人民 币一百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随时全部或部分偿还贷款金额及贷款利息。若累计的贷款金额和贷款利息相等于当时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时,本合同即 失效,本公司对本合同的保险责任随之中止。但本条款第十三条有关合同效力恢复 的规定仍然适用。
第十五条红利
本合同有权参与本公司分红业务的盈余分配。在符合保险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由本公司全权决定每年的红利分配方案。红利金额是不保证的。
在每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若本合同仍然有效并已缴付所有到期保险费且第二个保单年度的应缴分期保险费也已全部缴付,本公司将向投保人进行红利分配。
投保人可选择以下任意一项红利运用方式,若没有在投保单上作出选择,本公 司将以方式三处理所获分配的红利。红利运用方式一经选定,将继续采用直至投保人书面通知本公司。 〔1〕现金给付; (幻缴付到期保费;
0〕留存于本公司享有累积生息。对于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本公司将按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在客户周年信中公布。留存于本公司 的红利及其累积生息将不参与本公司分红业务的盈余分配。投保人可随时申请领取 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及其累积生息。本合同效力中止或终止时,本公司将一次性给付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及其累积生息。
第十六条年龄的确定与对错误的处理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填明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与真实年龄,该年龄以周岁计算。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缴保险费少于应缴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及其利息;或在利 益给付时,按实缴保险费和应缴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缴保险费多于应缴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七条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有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上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八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生效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合同十四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保险费。如已经本公司体检则扣除体检费。
三、若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则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日24时 起终止。除第二项规定外,本公司将退还本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但 须扣除所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保险合同贷款及贷款利息。
第十九条保证可保性选择
被保险人领取期满利益时,可以向本公司申请按下列方式投保其他寿险计划,而无需任何可保性证明。
一、以期满利益给付全部或部分作为一次性缴付保险费按本公司届时的费率投保本公司当时的终身寿险计划;
二、投保本公司当时的终身寿险或两全保险计划。具体投保规则需符合本公司届时的规定。
第二十条保险合同权益的转让
在被保险人身故之前,本合同的一切未被转让他人的权益,为投保人独有。任何权益的转让均��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经本公司批注后生效。 对于上述任何变更引起的法律纠纷,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货币及适用法律
保险费及各款项的货币、收取及给付,按保险单上注明的规定为准。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管辖及诠释。如本合同与中华人民 共和国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本合同的诠释以该法律、行政法规的条文为
依据。
第二十二条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