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阳光宝宝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0-14 10:49:2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同贷款及贷款利息。
第五条保险责任的开始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合同的当曰 24时开始。
保险合同周年曰、保单年度、每期保险费到期曰、缴费期满曰和保险合同期满日均以保险单上注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为计算标准。
第六条保险费
投保人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按约定的缴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直至保险单上注明的缴费期满日为止。
第七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 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八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另有声明外,若受益人超过一位,各受益人将平均分享本合同的利益给付。若受益 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其权益则归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所有。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 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加��批注,变更自批注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保险事故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尽快通知本公司,并递交本公司要求的索赔文件。
一、 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与身份证明;
2、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3、法律上认可的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申请人需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完整的病历卡;
6、保险合同原件;
7、本公司认为必要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又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向本公司无息退还已领取的保险金。
三、若发生利益索赔申请时,除有关法律、法规不允许外,本公司将保留进行医学鉴定的权利,其费用将由本公司承担。
四、受益人对本公司申请给付身故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即告丧失。
第十条现金利益和期满利益的申请
在本合同约定的领取日,由被保险人填写保险合同现金申请领取书,并递交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二。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上注明的方法及日期缴付,到期未缴付的,自保险单上注明的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在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将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保险 合同贷款及贷款利息。
第十二条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缴付的,在扣除所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保险合同贷款及其贷款利息后,若本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的净额足以垫缴应缴 保险费时,本公司将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使本合同持续有效。
若本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净额不足以垫缴当时到期的月缴保险费,本合同即失效,本公司对本合同的保险责任随之中止。但本条款第十三条有关合同效力恢 复的规定仍然适用。
第十三条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失效后二年内,若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证明。在投保人补缴所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保险合 同贷款及贷款利息后,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的当日24时起,合同 效力恢复。
本条款不适用于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