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成长快乐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0-14 10:46:5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身故,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身
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
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五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3.3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
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
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详见释义),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介于20周岁至60
周岁之间,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
有效。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2.4 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因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5.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
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
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其发生上述第2-7项情形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或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故
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2.5 保单分红 本合同红利分配形式包括年度分红和终了分红。
2.5.1年度分红年度分红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进行分配。
本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末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
分配,则按有关监管规定,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分红水平并进行
红利分配。本公司将在前一保单生效对应日保险金额的基础上,增加本合同的保险金
额,并作为下一次年度分红的基础。
本公司每年将向您提供红利通知书,载明当次分红的相关信息,您也可以向本公
司查询。
2.5.2终了分红终了分红所分配的红利包括以下三种:
1.满期生存红利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
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满期生存红利的形式与满期时
的生存保险金一并给付。
2.体恤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身故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
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体恤金的形式与身故
保险金一并给付。
3.其他终了红利
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因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发生责任免除事项、转换条款、合
同效力中止期满未达成复效协议等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
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其他终了红利的形式
与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一并退还。
上述终了红利的数额可能因保险单特性(包括交费期间、基本保险金额、可选生存
保险金的选取、保单经过年度、性别、投保年龄等)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本合同分红具有波动性,无法预先设定且各年度并非完全相同。
w 您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纳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
定,约定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66020101 第4 页 [共 9 页]
成长快乐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2 续期保险费的
交纳、宽限期
本合同续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日期交纳,您应该在所选
择的交费期间内每年交纳保险费,交纳保险费的具体日期为当年的保单生效对应日,
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到期未交纳,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日期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
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将扣减
您欠交的保险费。
3.3 合同效力中止除另有约定外,您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续期保险费的,本合同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