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安盛人寿宝贝赢家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0-14 09:53:0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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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的英文简称 JEA。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年满 18 至 50 周岁(2)、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出生满 7 天至 12 周岁、身体健康 的子女向我们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您提出保险申请、经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 签发保险合同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 计算。
除非有另外的约定,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所载生效日当日 24 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的任一 种终止情况发生之日 24 时为止。
第四条 犹豫期
您收到本合同后,我们给予您 10 日的犹豫期;犹豫期自您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算。
在此期间如果您确定此保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可向我们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并将 本合同退还我们。本合同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当日起正式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 退还已收本合同全部保险费。
但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曾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则不得在上述规定的犹豫期内行使合同 解除权。
您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原件;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的有效身份证件。JEA 4
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所称基本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所载明的主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若发生变更,则以变更 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 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方式计算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受益 人,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1. 若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生日当日 24 时之前身故,则我们按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 故保险金”予受益人:(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3);(2)本合同已交付的保 险费。
2. 若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生日当日 24 时之后身故,则我们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0%给 付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
二、金榜题名恭贺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4)当日 24 时仍生存,且本合同有效的,我们 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生存现金,即“金榜题名恭贺金”予您。
三、大学教育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 18、19、20、21 周岁时的每个保险年度的保险合同周年日当日 24 时仍生存, 且本合同有效的,我们将分别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生存现金,即“大学教育金” 予您。
四、成家立业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 2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 24 时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本合同的基 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金,即“成家立业金”予被保险人,同时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五、豁免保险费:
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的,若投保人在本合同交费期内遭受意外伤害(5),并于该意外伤害发生 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6)而被保险人生存,我们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 豁免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后本合同项下应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若发生投保人变更, 新投保人将不再享有此项保险责任。
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7);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0)的机动车;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 们将向未丧失受益权的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责任:
一、 被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