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小翰林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22 08:33:2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华泰小翰林两全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0周岁至15周岁
产品险种:少儿保险
意外保障 红利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高等教育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19 周岁及 2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仍
然生存,我们将分别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高等教育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22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然生存,我们将按基
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高等教育保险金。
2.创业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25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然生存,我们将按基
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创业保险金。
3.立业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3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然生存,我们将按基
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立业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4.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下列二者中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
同效力终止。
(1) 已交保险费(不计息);
(2) 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小翰林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小翰林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
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
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
单及其他约定您和我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文件。
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仅供辅助理解使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1.2 合同成立及生 您向我们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效
本合同的生效日期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保险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以周岁(见 11.1)计算,投保本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须为:
0 周岁(出生满 30 天)至15 周岁。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0 天(含)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阅读本
合同,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无
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交费凭证及有效身份
证件(见 11.2)。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若金额发
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3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止。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高等教育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19 周岁及 2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仍
然生存,我们将分别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高等教育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22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然生存,我们将按基
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高等教育保险金。
2.创业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25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然生存,我们将按基
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创业保险金。
3.立业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3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然生存,我们将按基
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立业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4.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下列二者中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
同效力终止。
(1) 已交保险费(不计息);
(2) 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4 未成年人身故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
保险金限制 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
前述限额。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