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小翰林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22 08:33:2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
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
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8. 合同解除
8.1 您解除合同的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
手续及风险 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如您委托他人办理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
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9. 如实告知
9.1 明确说明与如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实告知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
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
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
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
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
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2 本公司合同解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
除权的限制 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0.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0.1 欠款的偿还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现金价值、红利时,如果您有任何未清偿的保单贷款、欠交保险费、自动垫交的保险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利息后给付。
10.2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
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
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
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
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
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
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
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10.3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您提出变更申请后,应当由我们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后,该变更生效。
10.4 地址变更的通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知 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有关通知,
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10.5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选择以下第____种争议处理方式: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
起诉。
10.6 身体检查与司 保险金受益人申请本合同保险金时,我们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做身体检查或提供有法鉴定 关的检验报告,有权申请司法机构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