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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小翰林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22 08:33:2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基准利率为准。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

  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

  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

  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宣告死亡处理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失踪,如经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判决书所确定死

  亡日为准,依本合同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身故受益人应于知道此

  情况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保险金,在失踪期间有应给付其他保险金者,

  我们依约给付。

  3.6 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单红利

  4.1 保单红利 我们每年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确定本年度红利分配方

  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的任一年度内,若确定本合同有红

  利分配,我们将于红利分配日派发本年度红利,且向您寄送本年度红利通知书。

  您申请投保时可以选择下列 3 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现金领取;

  2.累积生息。本合同的红利根据我们已公布的红利累积利率按年复利方式累积,

  不足一年按天以单利累积计算。本合同累积的红利将于您请求时给付,或至被保

  险人身故或本合同终止后给付;

  3.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应交保险费,抵交后余额不计利息。交费期满后仍

  属有效的合同,若您于交费期满前未通知我们交费期满后的红利领取方式,我们

  以第 2 种方式办理。

  若您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领取方式,我们将以上述第 2种方式办理。

  除本合同中另有约定,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享有变更红利领取方式的权利,

  变更后的领取方式仅适用于变更后分配的红利,且不影响变更前已分配的红利。

  红利分配日为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某一会计年度内该保险单周年日与我们确定红

  利分配方案日的较晚日。

  5. 保险费的交纳

  5.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

  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5.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

  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

  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

  中止。

  6.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

  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我们会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本合同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如果您需要了解

  保险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可向我们查询。

  6.2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您可以书面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

  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利息后余额的 70%,每次贷款期限

  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利率(见11.8)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

  率执行。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

  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按下一贷款期内的贷款利率计

  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保险合

  同的效力即行中止。

  6.3 保险费自动垫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您可以书面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险费自动垫

  交 交。本合同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付时,且此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扣除各项欠款及利息后足以垫付当期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则我们将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垫付当期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如当时现金价值扣

  除各项欠款及利息后不足以垫付当期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效力即中止。

  7.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不再参与红利分配。

7.2 效力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