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荷附加亲子型保险费豁免保险(WPA)
2014-12-03 09:55:2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荷附加亲子型保险费豁免保险(WPA)
适用年龄:不超过18周岁
产品险种:少儿保险
意外保障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0岁-15岁 | 245.00元 | 12年 |
身故/残疾保费豁免1.6万 |
12年 |
1岁 | 276.00元 | 至17周岁 |
身故残疾豁免9804元 |
至24周岁 |
3岁 | 156.00元 | 15年 |
豁免保费9562元 |
15年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一)投保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造成身故的,我们豁免身故日以后的主合同缴费期间内的各期保险费。
(二)投保人因疾病造成残疾的,我们无息退还残疾确认日之前一百八十日内投保人已缴的各期保险费,同时豁免残疾确认日以后的主合同缴费期间内的各期保险费。
(三)投保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的,我们无息退还投保人已缴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至残疾确认日之间的各期保险费,同时豁免残疾确认日以后的主合同缴费期间内的各期保险费。
前述保险费包括主合同缴费期间内的主合同及所有附加合同的全部保险费。豁免保险费期间,主合同及所有附加合同的保险品种和内容不得变更。
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持续生效一百八十天(若本附加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起持续生效一百八十天为准)以内发生疾病,造成身故或本附加合同所附“残疾程度表”所列的第一、二、三级残疾者,我们将全额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已缴保险费,若本附加合同出现复效情形,我们只退还投保人所缴的本附加合同复效保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在本条款中,“我们”、“本公司”均指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1 合同构成
中荷人寿附加亲子型保险费豁免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后始为有效。本附加合同由所载的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有关声明、批注、其他约定书以及主合同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构成。凡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做规定的,适用主合同条款,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有抵触时,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上述构成本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本附加合同条款依法解释,如有歧义,作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
本附加合同的英文简称为WPA。
1.2 投保范围
主合同的投保人为被保险人之父母时,可投保本附加合同。投保本附加合同时,主合同被保险人的年龄不得超过十八周岁。
1.3 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我们可以就投保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但若投保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若本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持续有效两年后才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将不再依据本条规定行使对本附加合同的解除权。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但可以按比例(见附表二)退还本附加合同最后一期已缴的保险费。
1.4 合同生效日及保险责任开始
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并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除非另有约定,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当日24时起开始。
1.5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缴费期间一致。
2.1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持续生效一百八十天(若本附加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起持续生效一百八十天为准)以后(不含当日)发生疾病,造成身故或本附加合同所附“残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