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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育英宝五十五岁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0-24 10:23:0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友邦育英宝五十五岁两全保险(分红型)怎么样?

  友邦育英宝五十五岁两全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30天至16周岁

  产品险种:少儿保险

  意外保障 生存津贴 满期生存金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年缴费 缴费期 保障项目和金额 保障期
8岁 2695.00元 20年

满期生存金5.0万

20年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身故给付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或于年满十八岁生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的生日是同一日期)以前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1)被保险人身故时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

  (2)若为趸缴方式支付保险费,本项金额为:投保人已支付的本合同的趸缴保险费;

  若为分期支付保险费,本项金额为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  12)  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标准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给付上列(1)项金额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且于年满二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或于十八岁生日或以后且于二十五岁生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的生日是同一日期)以前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1)被保险人身故时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

  (3)若为趸缴方式支付保险费,本项金额为:投保人已支付的本合同的趸缴保险费减去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现金后的余额;

  若为分期支付保险费,本项金额为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  12)  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标准保险费 - 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现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给付等值于上列(1)和(2)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二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的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二十五岁生日)或以后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1)被保险人身故时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

  (3)若为趸缴方式支付保险费,本项金额为:投保人已支付的本合同的趸缴保险费减去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现金后的余额;

  若为分期支付保险费,本项金额为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  12)  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标准保险费 - 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现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给付等值于上列(1)和(2)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注:本条第一项(2)及第二、三项(3)中所提及的“趸缴保险费”及“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不包括根据次标准体费率(释义三)计算须支付的趸缴额外保险费或各期额外保险费。

  生存现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于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被保险人十八岁生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的生日是同一日期)及其后每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本公司将给付等值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百分之五的生存现金予被保险人,��至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被保险人五十五岁生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的生日是同一日期)。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不再给付生存现金。

  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则本公司给付等值于本合同满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的满期金予被保险人。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