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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综合健康团体医疗保险怎么样?

2014-09-28 13:53:4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八条个人综合医疗账户与集体综合医疗账户

  本公司为每个被保险人设立个人综合医疗账户,个人综合医疗账户用来管理投保人所交保险费中已分配至被保险人的部分。经投保人申请,本公司可为投保人设立集体综合医疗账户,集体综合医疗账户用以管理投保人所交保险费中尚未分配至被保险人的部分以及被保险人个人综合医疗账户注销时其个人综合医疗账户的账户余额中未归属被保险人的部分。

  第九条权益归属与续保

  投保人所交保险费中被保险人承担部分及其投资收益完全归属被保险人本人;投保人承担部分及其投资收益的归属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确定。

  第十条保险期间与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续保本保险,本公司审核同意后为投保人办理续保手续,并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风险性质重新厘定费率并收取保险费。

  第十一条账户余额计算

  投保人在投保时支付保险费后,本公司将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综合医疗账户或集体综合医疗账户,个人综合医疗账户或集体综合医疗账户的账户余额等于计入账户的金额;投保人在投保后支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综合医疗账户或集体综合医疗账户,个人综合医疗账户或集体综合医疗账户的账户余额按计入账户的金额等额增加。

  本公司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在本合同满期时或账户注销日零时按单利计算个人综合医疗账户及集体综合医疗账户的账户利息。本公司计算账户利息后,个人综合医疗账户或集体综合医疗账户的账户余额按计算的账户利息等额增加。

  本公司从个人综合医疗账户或集体综合医疗账户中给付综合医疗保险金后,个人综合医疗账户或集体综合医疗账户的账户余额按给付综合医疗保险金等额减少。

  第十二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三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四条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综合医疗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