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健康附加康健无忧个人护理保险
2014-09-26 13:03:4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若健康维护保险金或老年护理保险金留存于本公司,本公司按2.5%的年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被保险人申请时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给付金额以申请领取日或本合同终止日的本息余额为限。
5.5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6其他事项
6.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本公司合��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3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6.4地址变更
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的住址或通讯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
如果未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6.5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按周岁计算,其中投保年龄以本合同生效日时的周岁为准。在投保本保险时,投保人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本公司将按照下列规则处理:
1)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条款第6.2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
6.6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6.7款项扣除 本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果投保人有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均需先行归还本公司或由本公司在给付款项中扣除。
6.8特别提示
本合同的附加险合同为《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金生无忧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附加险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其保险费及现金价值将分别并入本合同的保险费及现金价值,不可分解。
本合同效力亦受附加险合同效力的约束,如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如因附加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导致合同效力终止的,本公司不退还本合同的保险费或现金价值。
名词释义
1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
2意外伤害 因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而使身体受到伤害。
3保单周年日 指合同生效日期在以后每年的对应日,若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4丧失日常生活能力 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确定丧失独立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