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仑康宁短期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2014-09-26 11:33:1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昆仑康宁短期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团体医疗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首次发生并被确诊为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满90日后(在续保情况下,自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续保保险责任之日起),因疾病首次发生并被确诊为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续保除外)因疾病首次发生并被确诊为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对
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疾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满90日后(在续保情况下,自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续保保险责任之日起),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续保除外)因疾病身故,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合同构成
“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宁短期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三条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如果投保人在此期间提出撤销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本公司将在扣除10元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的保险费。自投保人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撤销,本公司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该被保险人资格。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解除本合同或该被保险人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解除本合同或该被保险人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会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或该被保险人资格;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合同第四条中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二部分 保障利益条款
第六条 保险对象
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之间(含16周岁和65周岁)的身体健康的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时,符合参加本保险条件的人员必须75%以上投保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第七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首次发生并被确诊为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无论���种或多种),或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满90日后(在续保情况下,自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续保保险责任之日起),因疾病首次发生并被确诊为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续保除外)因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