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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泰惠安之选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2014-09-26 11:29:2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住院。

  对该被保险人符合上述条件发生的且延续至本合同保险单期满日后 30日内的 住院治疗,我们仍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同一被保险人的每一个保险单年度的累计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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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超过 15日。

  第十���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需住院治疗的,我们

  不承担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 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3)、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4)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5)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化学污染或恐怖行为;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释义7)、跳伞、攀岩(释义8)、蹦极、驾 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释义9)、武术比赛(释义10)、摔跤、 特技(释义11)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殴斗;

  10)被保险人醉酒;

  11)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12)。

  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日内通知我们。如因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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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

  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十三条 保险金的申请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住院治疗,由受益人作为保险金申请人填写保险

  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本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3)我们认可的医院(释义 13)出具的诊断证明文件(包括:完整的门/急诊 病历、出院小结及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等);

  (4)医疗费用的收据正本;

  (5)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6)我们所需且申请人能够提供的与保险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等

  相关证明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

  资料。

  第十四条 诉讼时效

  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 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

  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 30日内作出核定。我们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申请人。 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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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

  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日内,对给付保险

  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 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六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本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

  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

  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

  我们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我们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 保险费。

  我们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