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健康关爱专家特定疾病团体疾病保险
2014-09-25 10:50:2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保健康关爱专家特定疾病团体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特定疾病 团体医疗
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首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白血病、恶性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及再生障碍性贫血,经医院确诊的,本公司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关爱专家特定疾病团体疾病保险条款
(2009年9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1被保险人范围
1.1被保险人范围 按照胎盘脐带血干细胞冻存协议的约定提供脐血,并且进行脐血冻存的新生婴儿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若新生婴儿的脐血经检测不适宜冻存,则不能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2.1保险金额 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2保险责任 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首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白血病、恶性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及再生障碍性贫血,经医院确诊的,本公司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前已患上述疾病的;
2)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在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因上述情况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3合同效力
3.1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于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后,本公司根据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3.2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分为5年、10年、15年、20年,自合同生效时起计算。本公司自收取保险费、签发保险单并且新生婴儿出生满90天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3.3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之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如果投保人在此期间内向本公司书面申请撤销合同,本合同不产生效力,本公司将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投保人犹豫期内撤销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的全部保险费。
3.4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投保人犹豫期后可以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如被保险人已发生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本公司将不接受合同解除申请。
4保险费
4.1保险费 保险费将根据相应的保险期间及保险金额确定,投保人应一次性向本公司缴清保险费。
5保险金的申请及给付
5.1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5.2受益人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5.3保险金申请资料
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资料,本公司有权保留申请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1)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2) 被保险人及其母亲的户籍证明或新生儿医学出生证明;
3) 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记录和确诊疾病必需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查、影像学检查及其他科学检验报告;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5.4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