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尊享精英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
2014-09-25 08:37:3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诉讼时效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起计算。
x 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主险合同的费率按照被保险人年龄和所选计划确定。
4.2 保险费率调整我们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的权利。
我们将根据本主险合同计算费率所用的计算基础与实际情况的偏差程度,决定保险费率是否调整。本主险合同的费率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
我们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并向保险监管机关备案后,您在续保时须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支付续期保险费,保险费率调整前您已经支付的保险费不受影响。
4.3 宽限期本主险合同一年期满时,若我们同意续保,则自期满日的次日零时起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我们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y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 日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见7.35)。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z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主险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书、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 年龄错误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①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②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③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6.3 合同内容变更本主险合同有效��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主险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6.4 联系方式变更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6.5 险种转换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您可以将本主险合同转换为“平安尊享精英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合同”。
如果您按时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