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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鑫盛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09-24 10:19:5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平安附加鑫盛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怎么样?

  平安附加鑫盛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28天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年缴费 缴费期 保障项目和金额 保障期
0岁-55岁 370.00元 30年

重大疾病10.0万

终身
0岁-0岁 408.00元 20年

重大疾病8.0万

终身
0岁-17岁 510.00元 20年

重大疾病10.0万

终身
0岁-60岁 630.00元 20年

重大疾病10.0万

终身
20岁-30岁 632.00元 20年

重大疾病8.0万

终身
30岁-30岁 900.00元 20年

重大疾病10.0万

终身
0岁-65岁 1080.00元 20年

重大疾病12.0万

终身
0岁-65岁 1204.00元 20年

重大疾病14.0万

终身
30岁-30岁 1260.00元 20年

重大疾病10.0万

终身
45岁-55岁 2120.00元 20年

重大疾病10.0万

终身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重大疾病”(见8.3),(二)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8.9)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提前给付主险合同部分或全部保险金并相应调整主险合同各项保险利益: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见8.10)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按照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在年满3周岁前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将乘以下表所对应的比例给付: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年龄 0至1周岁给付比例25%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年龄 1至2周岁(含1周岁)给付比例50%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年龄 2至3周岁(含2周岁)给付比例75%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主险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当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主险合同终止。

   平安附加鑫盛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平保寿发[2009]150号,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合同订立

  “平安附加鑫盛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1.2合同生效

  本附加险合同须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

  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同主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

  1.3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8.1)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指出生满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55周岁。

  1.4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8.2)。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您和我们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有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您必须选择以下方式中的一种:

  (1)申请将该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同时解除,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您可以不用解除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但需经我们审核同意,并按我们的规定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