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仑附加吉祥行意外医疗费用医疗保险
2014-09-17 11:14:5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昆仑附加吉祥行意外医疗费用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28天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医疗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在医院治疗,本公司就其自此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意外医疗费用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已通过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公费医疗、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单位和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补偿,本公司仅对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扣除该等补偿后余额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意外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接受治疗,本公司均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分别给付意外医疗费用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费用保险金以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合同构成
“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吉祥行意外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附加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三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附加险合同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会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四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附加险合同第三条中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二部分 保障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对象
凡年龄在28日至65周岁之间(含28日和65周岁)的身体健康者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在医院治疗,本公司就其自此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意外医疗费用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已通过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公费医疗、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单位和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补偿,本公司仅对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扣除该等补偿后余额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意外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接受治疗,本公司均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分别给付意外医疗费用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费用保险金以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服用、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