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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A款)

2014-09-17 10:26:3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A款)怎么样?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A款)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4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医疗 团体医疗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符合本条款第十二条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 元的部分,按80%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其中住院床位费每日给付金额不得超过20元;检查费每次检查给付金额不得超过300 元,每次事故累计给付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九)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十)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责任: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恐怖袭击;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符合本条款第十二条释义的 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实 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 币100 元的部分,按80%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其中住院床位费每日给付金额不得超过20 元;检查费每次检查给付金额不得超过300元,每次事故累计给付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医疗保险 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 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 任。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 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 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 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 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保险合同的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A款)条款

  第十条 被保险人如为境外就医,本项保险责任中的医疗费用按照被保险人在国内的保

  险单签发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折算。

  第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需要治疗的,应在释义医院就诊,若因急诊未在释

  义医院就诊的,应在三日内通知保险人,并根据病情及时转入释义医院。若确需转入非释义 医院就诊的,应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保险人在接到申请后三日内给予答复,对于保险人 同意在非释义医院就诊的,对该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附加保险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

  其他事项

  (四)释义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五)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

  证明和资料;

  (六)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

  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八条 保险金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