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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个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款)

2014-09-17 10:16:0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恒安标准个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款)怎么样?

  恒安标准个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款)

  适用年龄:1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医疗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且实际支付符合当地社会保险机构规定的医疗保险金范围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超过我们与您约定的免赔额的部分,我们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二、我们承担保险责任的条件:

  1.对于被保险人符合本款前一项约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已经从工作单位、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救助制度以及其他渠道获得补偿的,我们仅对获得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事故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的,我们均按本保险条款的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不得超过保险金额。我们对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我们给付

  保险金时,如根据赔付比例计算出的给付金额加上此前累计给付金额超过保险金额的,则我们仅按保险金额减去已给付的保险金累计总额后的数额给付保险金。

  

  恒 安 标 准 人 寿 保 险 有 限公 司

  Heng An Standard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恒安标准个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 款)条款

  1. 您与我们订立本合同时需要了解的内容

  1.1. 保险合同的种类及构成

  您作为投保人,与我们订立的本保险合同为恒安标准个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 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所使用的条款为恒安标准个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 款)条款(以下简称“本保险条款”)。

  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本保险条款、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合法有效的文件共同构成。我们在本保险条款第5 条中对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术语含义以该条中的解释为准,请您注意阅读。

  1.2. 投保条件

  一、投保人

  投保时年龄在18 周岁(含)以上的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应当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二、被保险人

  投保时年龄在1 周岁(含)以上、65 周岁(含)以下、身体健康、从事的职业和活动符合本合同要求的人,经我们审核同意,均可以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1.3. 保险期间及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至终止日二十四时止,保险单或批注另有约定的除外,我们自该保险期间的起始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本合同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1. 保险期间届满;

  2. 被保险人身故;

  3.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我们给付的保险金累计达到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

  3. 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保险合同或保险责任终止的情形。

  1.4.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在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可以询问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您有义务如实告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即使本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将退还保险费。

  前项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我们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本合同项下的保障和利益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2. 我们提供的保障

  一、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该意外伤害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