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都会人寿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2010)
2014-09-17 09:46:0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按比例退还本
附加合同最后一期的已收保险费。如之前我们已给付过任何保险金,我们将不退还本附加合同
最后一期的已收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主合同的保险单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生效
日。我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若您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内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我们将
在保险单上批注作为保险凭证。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批注上载明。我们收到首期保险 费后,自保险单批注上载明的保险单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和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保险单生效日计算。如 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第六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第七条 续保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且尚未进入保证续保期间,如果同时符合下面的条件,则本
附加合同将延续有效一年:
一、您满足我们的续保条件; 二、您按我们当时的规定支付续保保险费;三、主合同有效。
本附加合同最多可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时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零时止。 第八条 保证续保
如果本附加合同已经连续有效满三年,则自第四年起,经我们审核同意,可进入保证续保
期间。 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如果您按我们当时的规定支付续保保险
费,则本附加合同将延续有效一年。 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我们不得因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而拒绝您续保,也不能因被保险
人在续保后发生疾病而增加保险费或不承担保险责任。在保证续保期间内,如您中断或终止续 保后再次投保,将视为重新投保。
本附加合同最多可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 65 周岁时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零时止。
第九条 续保宽限期
在尚未进入保证续保期间且您满足我们的续保条件,或者在保证续保期间内,自本附加合 同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六十日为续保宽限期。续保宽限期内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 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给付保险金时将扣除您在续保宽限期内应付而未付的续保保 险费。如您超过续保宽限期仍未支付续保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续保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 效力终止。
第十条 住院津贴保险金日额
本附加合同每份的住院津贴保险金日额为人民币 50元,您可以选择 1份或多份进行投保。 本附加合同的住院津贴保险金日额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十一条 保险费的支付 您可选择适用于本附加合同的各种交费方式支付保险费,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如果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照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和约 定交费日期支付续期保险费。
第十二条 交费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期间为一年。
第十三条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
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
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
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第十四条 保险费率的调整
在不违反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我们保留提高或降低本附加合同保
险费率及相应保险费的权利,该保险费率及相应保险费的调整适用于此类保险产品项下的所有 被保险人。
在我们调整保险费率后,自调整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您应按我们当时的规定支付 按新的保险费率所计算的续保保险费(如适用)。
若本附加合同保险费发生调整,我们将通知您。
第十五条 受益人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住院津贴保险金受益人和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 险人��人。
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 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