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安心保医疗保险有什么不一样?
2014-09-17 09:27:5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批注
11.4 索引
【条款内容】
1.释义
~~~~~~~~~~~~~~~~~~~~~~~~~~~~~~~~~~~~~1.1 释义
我们在每页底部对一些专业名词做了释义,这些释义为本条款的重要组成部分。同一专业名词在条款中出现多次的,我们只在该专业名词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做了释义,该释义适用于全文。
2.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2.1 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经我们同意后订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国泰安心保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后始为有效。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书、变更申请书等其他约定书面文件共同构成。主合同的构成文件及其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但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有抵触时,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前述构成本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须留我们存档,我们出具给您的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2.2 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即主合同的投保人;
(二)被保险人:即主合同的被保险人。
2.3 合同生效
本附加合同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生效日。您已交付首期保险费且经我们同意承保后至本附加合同签发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
2.4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一致。
2.5 合同的撤销(犹豫期)
您于收到保险合同并书面签收的次日起十日内,可以书面形式连同保险合同亲自或挂号邮寄向我们提出撤销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申请。我们不接受单独撤销本附加合同的申请。
您依前款规定行使合同撤销权利的,撤销的效力自我们收到书面形式申请及保险合同(若为邮寄,则以邮戳为准)的次日零时起生效,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自始无效,我们应向您退还所有已交的保险费。
如受益人于收到保险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的,则不可以再行使本条的合同撤销权利。
17、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3.我们提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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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或复效日起发生疾病,经医院 医师诊断,必须住院 治疗时,我们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3.1 住院日额保险金
我们按本附加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住院保险金日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 ,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同一次住院 期间,住院日额保险金的给付最高以九十日为限。
3.2 重症监护病房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医院的重症监护病房住院治疗的,除住院日额保险金外,我们另按本附加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住院保险金日额乘以实际住进重症监护病房的日数,额外给付重症监护病房保险金。
被保险人同一次住院期间,重症监护病房保险金的给付,最高以四十五日为限。
3.3 紧急医疗转送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伤害所需,而以救护车紧急医疗转送后,于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住院保险金日额的两倍,给付紧急医疗转送保险金。
被保险人同一次住院期间,以给付一次为限。
3.4 住院前后门急诊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同一次住院期间的入院当日起算的前十五天内,及出院当日起算的后十五天内,因治疗同一疾病或伤害,或因此引起的并发症为直接目的于医院门诊部或急诊部接受门诊或急诊治疗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住院保险金日额的百分之五十乘以实际接受门诊或急诊
18、意外伤害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伤害。不包括无明确外来意外伤害导致的后果,如过敏、原发性感染、猝死等。
19、医院:指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含)以上的医院。但不包括诊所、康复、疗养、护理、联合病房休养、戒酒、戒毒、养老等的医疗机构。
20、住院:指符合当地卫生部门规定的入院指征而必须入住医院正式病房,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接受正规医生的诊疗,其住院诊治为合理且必要的。
住院天数以连续住院24小时为一天,住院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