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团体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2014-09-17 09:08:3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5日
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 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 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日内,对给 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 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保险金给付
4.4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6.17);
(3)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入出院证明;
(4)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包括:完整的病历、出 院小结及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
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申请
4.3
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 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 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 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保险事故通知
4.2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金受益人
4.1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
照极短期保险费(见释义 6.16)收取保险费。
附件 10-3
5
在申请保险金给付时,本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
构进行身体检查。
事故鉴定
5.6
为了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投保人提供给本
公司的住址或其他投保信息发生了变更,请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 他形式通知本公司,以便于本公司及时为投保人改变保险合同上的相关 信息。
投保信息变更
5.5
(1)投保人因被保险人增加需要加保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审
核同意并收取相应的保险费后,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团体与成员关系终止的,自团体与成员关系终 止之日起,对该被保险人本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并向投保人退还该 被保险人对应的未满期保险费(见释义 6.18)。
被保险人变动
5.4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
在投保文件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 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并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 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 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 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 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年龄错误
5.3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日不
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合同解除
权的限制
5.2
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
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 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 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