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团体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2014-09-17 09:08:3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 同申请书之日起 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6.1)。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投保人解除合同
的手续及风险
1.5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的有关
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 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合同内容变更
1.4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
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 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凡在本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机
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 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投保范围
1.2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
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的声明、批注、附 贴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合同构成
1.1
关于本保险合同
X
合众团体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条款
附件 10-3
3
本合同的保险费的计算以被保险人的年龄为基础。
本合同的保险费须于投保时一次交清;保险期间不满一年的,本公司按
保险费的支付
3.1
保险费的支付
Z
(10) 遗传性疾病(见释义 6.12),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
释义 6.13);
(11) 被保险人怀孕、流产、节育、分娩(含剖宫产)、不孕不育治疗、 人工受精以及由以上原因导致的并发症;
(12) 牙齿修复、牙齿整形及视力矫正或安装假齿、假眼、假肢及其他 附属品;
(13) 美容手术、整形手术、变性手术及理疗、推拿、按摩、热疗、水 疗、功能恢复性锻炼、心理治疗、戒酒或戒毒治疗;
(14) 作为器官捐献者接受的与器官摘除相关的医疗行为及其并发症 的治疗;
(15) 本合同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及未告知的既往症(见释义 6.14);
(16) 感染艾滋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 6.15)期间住院的,因输血导致 的除外。
(9)
(8)
(5)
(6)
(7)
(3)
(4)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 施;
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6.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 6.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 义 6.8)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 6.9)的机动车;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雪、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 翔伞、探险活动(见释义 6.10)、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 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 的伤害;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 处方药(见释义 6.11)不在此限;
(1)
(2)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住院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责任的免除
2.4
住院定额给付医
疗保险金
义 6.3)事故导致的住院治疗无等待期。续保无等待期。
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见释义 6.4)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本 公司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见释义6.5)的第四天开始给付住院定额给付 医疗保险金。即:
每次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每一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的最高给付天数以 90天为限,且累计给付天数以 180天为限。
附件 10-3
4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 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
明确说明与如实
告知
5.1
其他事项
\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讼时效期间为 2年,自其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
4.5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