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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附加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09-16 14:21:4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常(见6.14);

  10.主合同各项责任免除亦为本附加合同的责任免除。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6.15)。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保险金的申请

  3.1受益人

  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出具的被保险人的疾病诊断证明及相关医疗文件(包括完整的门诊及住院病历记录、出院小结、影像学、病理检查、实验室检查及其他相关检查报告);其中因双耳失聪而申请保险金的应提供理赔当时的听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因双眼失明而申请保险金的应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因语言能力丧失而申请保险金的应提供理赔当时的语言能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3)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合同、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或材料。

  若委托他人办理申请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件等材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3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3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双倍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当期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4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保险费的交纳

  4.1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以我们核定的费率计��,根据您与我们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并于保险合同上载明;续保时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为基础,按当时我们核定的费率计算。

  我们保留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日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的权利,我们将根据本附加合同制定费率所用的重大疾病发生率与我们实际情况的偏差程度,决定保险费率是否调整,并将调整后的费率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备后通知您。保险费率的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类别的所有被保险人。我们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后,您须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交纳续保保险费,保险费率调整前已经交纳的保险费不受影响。

  4.2宽限期

  在保险期间届满时,若您未做出不续保的书面申请且未交纳保险费的,则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零时起的60天为交费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我们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不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5.合同解除

  5.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如您委托他人办理书面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释义

  6.1周岁

  以户籍证明或其他法定的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标准计算年龄(不足1年不计)。

  6.2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6.3.医院

本附加合同所称医院指我们指定医院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以上之公立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