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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附加个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014-09-16 14:11:0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意续保的决定。

  1

  1保险单周年日指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的每一个保险单年度内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第一个保险单 年日是指保险单生效一年后的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期的对应日。

  主合同终止;

  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被保险人六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我们不同意您续保本附加合同的; 您在本附加合同满期日申请不续保的; 发生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

  1、

  2、

  3、

  4、

  5、

  6、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四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终止

  未连续续保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申请续保时将视为重新投保。

  续期保险费将根据被保险人续保时的年龄计算。

  1、

  2、

  3、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

  若本附加合同在保险单满期日次日零时以下条件均满足,本附加合同将从保险单满期日次 日零时开始持续有效一年:

  第三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我们在收取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将签发保险单或批注作为保险凭证。我们自本附加

  合同生效日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如果您在主合

  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合同,则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本附加合同的保险 单周年日1、保险单年度、保险费到期日均以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为基础计算。

  第二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我们规定的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上。主合同所包含的

  条款、投保书、投保提示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 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主合同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的条款与本附加合同 冲突时,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部分您与我们的合同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

  4、保险单签发地所在城镇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中不予支付的费用。

  3、

  2、

  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牙齿修复、��齿整形或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

  轮椅、假肢、助听器、配镜等)的费用; 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先天性疾病治疗费用;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 流产及分娩以及由以上一个或多个原因引起的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的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

  1、

  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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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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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8、

  9、

  10、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 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食物中 毒、整容、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蹦极、探险 活动、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被保险人从事井下作业、火药、爆竹制造等高风险工作。

  1、

  2、

  3、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需经医院进行必要的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意

  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需经医院进行必要的治疗,我们对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 八十日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一百元以上部分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 险金。实际的医疗费用是指符合保险单签发地所在城镇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实际支 出的费用。给付范围包括诊疗费、麻醉费、手术费、抢救费、床位费、药品费、化验费、检查 费、护理费、治疗费、材料费等在医院内支出的费用。

如果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各项费用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我们仅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