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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附加鎏金宝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款)

2014-09-16 11:37:3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疾病保险合同(B款)”。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一、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

  的声明、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

  的书面协议。

  二、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对相关事项没有约定的,

  以主合同相关条款为准。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对同一事项的约定存在冲

  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一、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二、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单周年日、保险费约定

  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

  为0周岁(出生且出院满90日)至55周岁(含55周岁)。

  1.4 犹豫期 一、您收到本附加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10日内(含第10日)为犹豫期,在

  此期间请您仔细审阅本附加合同的各项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合同

  解除条款以及如实告知等内容。若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

  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

  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二、您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合同时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

  在犹豫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提前给付重大疾

  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

  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向您

  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

  第2页,共13页

  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将

  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

  加合同及所附主合同继续有效,同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减少为零,所

  附主合同的保险金额按照我们给付的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

  所附主合同的保险费按照等额减少后的主合同保险金额计算,所附主合同

  的生存保险金、祝寿金的领取金额按照等额减少前的主合同保险金额计算。

  (详细情况见附录:案例演示)。

  第二次重大疾病

  保险金

  若同一被保险人已领取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提前给付重大疾病确

  诊之日算起满365日后初次患提前给付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

  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第二次重大

  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费

  豁免

  若被保险人已领取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将豁免本附加合同自提前给

  付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2.2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或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患重大疾病、达到疾病状态

  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

  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附加合同所列第33、34种重

  大疾病除外);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

  术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

  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

  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2.3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时的

保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