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康附加顺心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2014-09-16 10:15:3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基数
指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的投保份数乘以人民币十元。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的零时起到本附加合同的满 期日的零时止。
2.3 续保
病,经专科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按实际入住天数乘以医疗保险金基数给付
“基础住院津贴”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每一保单年度“基础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以一百八十天为限。
2.4.2 康复津贴
被保险人在病愈出院后,我们按2.4.1条“基础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乘以医疗 保险金基数给付“康复津贴”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2.4.3 重症监护病房津贴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六十天后因首次发病的疾 病,经专科医生诊断必须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我们在给付“基础住院津贴”保险金后, 再按重症监护病房的实际入住天数乘以医疗保险金基数给付“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 险金予被保险人。
每一保单年度“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以一百八十天为限。
上述2.4.1至2.4.3中的津贴给付,均按照入住首日所在的保单年度累计计算保单年 度给付限额。
2.5 责任免除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或入住重症监护病房, 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致的伤害;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9. 被保险人受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所致;
10.被保险人因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精神疾病所致;
11. 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者除外)、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 复或整形;
12.屈光不正之矫正治疗,义眼或助听器、义肢或其他附属品之装配;
13.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 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赛马、各种车辆表演、 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14. 妊娠、流产、分娩(含剖腹产)及以上原因导致之并发症,不孕不育症,人工受 孕,避孕,节育及绝育手术;
15.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心理治疗、康复性治疗。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被保险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
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 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2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
原件:
1. 保险合同;
2.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由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出院小结、医疗原始收费凭证;
4. 若被保险人入住重症监护病房,应提供重症监护病房的入住记录和原始收费凭 证;
5. 其它与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3 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解除合同
4.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可以向我们书面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 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3.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收到您的解除
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解除时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5 释义
5.1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5.2 发病
指出现疾病的前兆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