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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附加金保无忧手术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2014-09-16 10:08:0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时的年龄计算。

  第四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1、 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2、 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效力中止,且未按【合同效力的恢复】条款办理 复效;

  3、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领取手术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天数累计已达一百八 十天;

  4、 本附加合同满期;

  5、 因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6、 主合同终止。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第五条 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对被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九十天后(续保不受此限)因疾病需

  进行手术治疗而入住定点医疗机构的,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手术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额并按 扣除三天后的住院天数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手术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一百八十天为限。被保险人同一次住 院治疗跨保险单年度时,我们承担此次手术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并视为住院起始日 所在保险单年度的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三天之内因同一原因重新住院的,视为同一次住院。 同一手术住院原因的给付,最高以一百八十天为限。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手术住院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 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10、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 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2、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蹦极、探险活 动、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3、被保险人从事井下作业、火药、爆竹制造等高风险工作。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终止。除法律及本附加合同另有规定外,

  对于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我们将于收到下列材料后三十日内向您退还部分保险费,其金额为: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扣除手续费后与保险单未满期天数的乘积除以三百六十五;对于发生保险金 给付或生效超过一百八十天的,我们不退还保险费。

  1、本附加合同;

  2、您的身份证明。

  第七条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所称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上载明的手术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额。

  第三部分 如何领取保险金

  第八条 索赔时效

  本附加合同的索赔权利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应当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保险金的申领

  若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索赔权利人需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 列证明材料向我们申请理赔:

  1. 本附加合同;

  2. 索赔权利人的身份证明和索赔权利证明;

  3.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4. 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治疗费用的原始凭证和费用清单(我们留存复印件);

  5. 索赔权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6. 我们所需的并且索赔权利人能够提供的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 我们收到申请人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对确属保险责任范围的,在与申

  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知书。 我们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应的证明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

  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暂时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的证明材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 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数额后,再支付相应的差额。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第四部分 保险费的交纳

  第十条 保险费的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