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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附加鑫囍年年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09-16 09:05:4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 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附加鑫囍年年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X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一、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 的声明、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 的书面协议。

  二、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对相关事项没有约定的,

  以主合同相关条款为准。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对同一事项的约定存在冲 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一、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二、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单周年日、保险费约定

  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3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为0 周岁(出生且出院满90 日)至55周岁(含55 周岁)。

  一、您收到本附加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10日内(含第10日)为犹豫期,在

  此期间请您仔细审阅本附加合同的各项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合同

  解除条款以及如实告知等内容。若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 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 元的工本费 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二、您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合同时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

  在犹豫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Y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提前给付重大疾

  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

  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向您 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

  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 附加合同载���的保险金额的3 倍给付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 所附主合同继续有效,同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减少为零,所附主合同的保 险金额按照我们给付的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所附主合同的身故 保险金给付额度变更为等额减少后的主合同保险金额的 3 倍,所附主合同的保 险费按照等额减少后的主合同保险金额计算,所附主合同的生存年金、满期年 金的领取金额按照等额减少前的主合同保险金额计算。(详细情况见附录:案例 演示)。

  第二次重大疾病

  保险金

  若同一被保险人已领取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提前给付重大疾病确

  诊之日算起满365 日后初次患提前给付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 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3 倍给付第二次重大 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费

  豁免

  若被保险人已领取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将豁免本附加合同自提前给

  付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2.2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或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患重大疾病、达到疾病状态 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

  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附加合同所列第 33、34种重

  大疾病除外);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 术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 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 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