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康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C型)
2014-09-16 08:40:2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意承保后,则本附加合 同自批注上所载的生效日的零时起生效。
1.4 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因以下事项而效力终止:
1. 主合同终止;
2. 您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合同;
3. 保险期间届满时,我们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4. 本附加合同因其它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住院医疗保险金基数
指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的投保份数乘以一百元人民币。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到本附加合同满期日 的零时止。
2.3 续保
1. 如果被保险人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身份在医院住院且接受治疗,并
且已经获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我们按扣除被保险人从机构、个人或社会 保险、福利计划所取得的任何赔偿后的90% 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2. 如果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且接受治疗,并且没有获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补偿, 我们按扣除被保险人从机构、个人或社会保险、福利计划所取得的任何赔偿后 的70%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2.4.1 住院手术费 符合当地政府公布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下列住院手术费用:
1. 手术材料费
2. 麻醉费和手术操作费 单次住院的住院手术费以住院医疗保险金基数的五十倍为限。
2.4.2 住院药费 符合当地政府公布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下列住院药费:
1. 中药费
2. 西药费 单次住院的药费以住院医疗保险金基数的三十倍为限。
2.4.3 其他住院医疗费
符合当地政府公布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除2.4.1和2.4.2以外的其他医疗 费用。
单次住院的其他住院医疗药费以住院医疗保险金基数的二十倍为限。
2.5 责任免除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致的伤害;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9. 被保险人受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所致;
10. 被保险人因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精神疾病所致;
11. 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者除外)、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 修复或整形;
12. 屈光不正之矫正治疗,义眼或助听器、义肢或其他附属品之装配;
13.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 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赛马、各种车辆表演、 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14. 妊娠、流产、分娩(含剖腹产)及以上原因导致之并发症,不孕不育症,人工 受孕,避孕,节育及绝育手术;
15. 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心理治疗、康复性治疗。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被保险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
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 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2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
原件:
1. 保险合同;
2.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由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出院小结、住院医疗原始收费凭证;
4. 其它与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3 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解除合同
4.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可以向我们书面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 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3.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